離婚率激升,財產該怎麼分?5種狀況,提醒夫妻雙方權益
星期四, 7月 16th, 2009
文◎郭莉芳
離婚率不斷高升,目前平均每天有200對夫妻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夫妻間的財務關係通常是緊密相連,分手時當然會面臨分產的痛苦。透過以下的案例說明,未婚族可以先做好基本功課,已婚族也可以了解自己的權利,萬一未來感情走到盡頭,也能儘早做好準備,保障離婚後的權益。
案例1夫妻可以擅自處分另一方名下的財產嗎?
大雄與莉莉結婚三年,自行創業的大雄在年初因經營不善想將店面結束,但還欠廠商尾款20萬元。大雄心想家裡不需要兩輛車,因此想將莉莉名下的車子賣掉,用這筆錢償還貸款。莉莉礙於夫妻情面不忍拒絕,但又覺得這輛車是她婚前自己買的,為何大雄不賣自己名下的車,卻來動她車子的腦筋,真不公平。莉莉只能任憑大雄處置嗎?
法務部在2003年頒訂新法,若是婚前未以契約約定為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一率適用「法定財產制」,不管是先生或是太太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是屬於各自擁有與管理,並各自有處分權,先生或是太太都不能代替對方處理。所以,大雄在未經莉莉同意的情況下,並不能擅自把太太的車子賣掉。假如換成是莉莉欠了銀行20幾萬元的信用卡債繳不出來時,如果莉莉用的不是大雄的附卡,銀行也不能要求大雄代為償還。
但是像房貸的情況,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的伴侶為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太太如果是房貸申請人,先生為保證人的話,萬一太太繳不出房貸,銀行便可以向先生催討。
過去的聯合財產制對太太的權益較無保障,而現行的法定財產制則是針對過去夫妻雙方較易有爭執的地方稍做調整。例如,過去如果先生整天無所事事,也不出去找工作的話,太太必須獨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修法後則規定夫妻雙方可依照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率來分擔,不過分擔的比例則由每對夫妻各自協議,並無一定標準。
案例2分居怨偶、離婚男女該如何報稅?
美美與家宏愛情長跑多年,婚後的第一年兩個人先採取分開報稅比較划算,但第二年起便得合併申報。不過,兩人的婚姻在去年開始亮起紅燈,並決議分居。分居前兩人是以收入高的家宏為納稅義務人,以爭取較高的減免額,分居後,家宏想要分開報稅,但尚未離婚的他,可以單獨報稅嗎?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如玄表示,目前已分居的美美與家宏,若能共同商議以最有利的計稅方式並合併申報,當然最好,否則也不能以不知道對方動向或收支狀況的理由,而單獨申報。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家宏或美美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並填上配偶姓名等基本資料,以便稽徵機關用電腦歸戶,並選擇最有利的夫妻薪資計稅方式核稅。
若家宏並未彙整美美的收入情況一併申報,或是在申報書上的配偶收入欄上都寫0的話,但是美美有工作收入時,便有可能被稅捐稽徵機關查到有漏報的情況,並根據所得比率,要求家宏與美美補稅,並課徵補稅處罰。
如果未來美美與家宏決定離婚,在離婚當年家宏可以與美美協議,以家宏為申報人合併申報來節稅。離婚後的第二年起,便須回復單獨申報的方式。
TIPS:離婚生效日如何認定?
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BOX:夫妻申報所得的方式有3種
- 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 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 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一般來說以所得高者擔任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因為可以多享一些減免額,降低所得總額,連帶降低累進稅率。
離婚率激升,財產該怎麼分?5種狀況,提醒夫妻雙方權益(續)
不管是報稅、保險、購屋、家計支出等,伴隨婚姻關係而衍生出來的財務狀況有很多,當婚姻關係不再時,萬一當初理的不夠清楚,便可能會影響離婚後的權益。
案例3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淑鳳的先生俊明是台商,一年到頭在大陸的時間加起來超過八個月。去年淑鳳發現俊明竟然在大陸包二奶,與他對質時,俊明竟然還理直氣壯地說:「哪有台商不包二奶。」氣得淑鳳吵著跟俊明離婚。俊明向淑鳳表示,贍養費與房地產只能擇一,如果淑鳳選擇房子,就別再肖想每年會有30萬元的贍養費。淑鳳自認為是受傷害的一方,難道要房子也要贍養費會很過分嗎?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夫妻要離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除非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才可不列入分配。因此,現在的房子如果是俊明婚前購買的、或是俊明父母贈送的,俊明有權利不給淑鳳,淑鳳也無法向法院訴求將房子分給她。
如果淑鳳放棄房子,選擇贍養費的話,因為是經過夫妻雙方協議,這筆贍養費屬於夫妻間的贈與,不必計入贈與稅或是課徵所得稅。如果是經法院判決的贍養費,拿到贍養費的一方就需要將這筆費用併入當年度的「其他所得」課稅。
TIPS:哪些贍養費免課稅?
除了夫妻雙方同意,給予對方的贍養費免課稅外,經法院判決的贍養費,若是拿到贍養費的一方是公教軍警人員、殘廢者和沒有謀生能力的人,也可以免納入所得稅計算。
案例4先生惡意脫產,怎麼辦?
志明與筱真結婚時,筱真娘家送了一間房子給小倆口,還拿出一筆資金,幫助志明創業。現在志明已經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老闆,事業順遂的他卻愛上了自己的秘書,打算與筱真離婚。
在兩人協議離婚的同時,筱真發現志明這幾年來已經有計畫性地脫產,將名下的資產轉移到婆婆與秘書名下,筱真覺得明明是志明對不起自己,到頭來不僅分不到兩人共同打拼賺的財產,筱真還要分出一半的血汗錢給志明,天理何在?
在目前的法定財產制,分為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前財產)以及婚姻中增加的財產(婚後財產),離婚時不管財產在誰的名下,只要沒有事先約定為特有財產,則婚後資產都屬於共同所有,扣掉債務後,夫妻各得一半,即使財產是登記在太太的名下,先生也可以要求分得一半。如果財產中有不動產,例如房子,在離婚時沒有出售,則可以市價或公告現值來計算。
面對惡意脫產的情況,法律規定在法定財產制消滅(離婚)前五年內,先生或太太惡意處分的財產,只要能夠舉證,另一方都能追討。因此,筱真若能舉證志明將名下資產轉移給婆婆或是秘書,便能溯及過去五年陸續移轉的資產後,重新分配,這算是比較有保障的方式。
不過,如果志明將資產移轉到國外,就比較麻煩了。因為財產制有屬地性,要受到當地法令的管轄,如果筱真要據理力爭,則必須抓到對方通姦的證據,才能告他,由於通姦屬於刑責,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志明為避免刑責,必須與筱真進行協商。
不過,為了自我保護,王如玄律師建議,不管是先生或太太,如果對自己的權益有所疑慮,就應該在事前到法院先約定或指定,某些財產為你的特有財產,離婚時,另一半就不能要求分配。
案例5前夫動用未成年子女的保險金
由於前夫好賭成性,安琪不想長期被前夫的債務拖累,便與前夫協議離婚。安琪離婚後獨自扶養兒女,由於兒女年紀還很小,安琪擔心萬一未來自己發生意外,一雙兒女便失去依靠,於是最近便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為保險受益人,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
不過,有人提醒安琪,萬一安琪在子女未成年時意外身故,前夫還是有可能以兒女尚未成年的名義,以兒女父親的身分申請支配運用保險金。這個說法讓安琪非常擔心,萬一真的發生意外,保險金又被前夫拿去當賭本,兒女的未來該怎麼辦呢?
萬一安琪真的在子女尚未成年時發生意外,前夫的確有權利申請支領安琪的身故保險金。該如何預防這種狀況呢?建議安琪不妨設立一個「保險金信託」,費用約為1000多元,委託信託機構(通常是銀行)代為管理,並將信託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兒女,如此一來,前夫便無法擅自動用這筆保險金。
同時,為了預防未成年子女隨便花用這筆保險金,安琪也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在兒女成年前,信託期間每年由信託財產中支付兒女生活費;受託人(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契約保管運用信託財產(即人壽保險保險金),至兒女成年時,再將剩餘信託財產交給兒女。
BOX:離婚後記得要變更受益人
結婚時你儂我儂,夫妻彼此將對方指定為保險受益人是常有的事,不過一旦離婚,千萬記得要變更保險受益人,以免未來萬一發生意外,領到保險金的人卻是早已離異的前妻或前夫,而無法將保險金留給有需要的親人。


